意大利少年暂缓判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FONTE : http://www.xylunwen.com/lwxs/fx/17021.html

一、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暂缓判决( la sospensione del processo con messa alla prova) ,①简称缓判,又称判决犹豫或刑事判决宣告犹豫,作为推迟判决的一种手段和主要分流措施,是1988 年意大利少年刑事司法改革推出的最重要的创新措施之一。暂缓判决最大的特点是“审判前措施”,在少年法庭的预审阶段,由四位少年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如果预审法官认为情节比较轻微,则可以直接适用暂缓判决或者拘留的替代措施。这一过程就像非常快的过滤器,少年法官决定是否适用缓判、是否继续庭审,抑或开启其他替代措施。②暂缓判决制度主要规定在意大利1988 年《少年刑事诉讼法》( Codice processo penale minorile- D. P. R. 448 /1988) 中第28 和29 条,以及1989 年第272 号法令( Decreto Legislativo 272 /89) 的第27 条。具体内容是: “法官在听取各方意见,评估少年的个性之后,可以按照第2 款下令暂停审判,处以缓判。暂停诉讼,预计其所犯罪行将被判处无期徒刑③或者不低于12 年的有期徒刑时,缓判不得超过3年; 在其他情况下,缓判期限不超过1 年。法官中止案件,宣告暂缓判决。”在这段时间内暂停法庭审理,少年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机构中的青少年服务部门或者本地区的服务部门,开展适当的考察、治疗和支持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可以决定进行刑事调解以修复对受害人的伤害。

暂缓判决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使其迅速退出刑罚体系,最终让其所犯罪行消灭。因为立即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罚,他们可能在将来造成更大的不可逆的损害。④国家放弃惩罚,作为回报,希望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减少未来犯罪的几率。少年要在这一程序中成长,改变和重新融入社会。⑤可见,面对一个不断发展的客体———未成年人,立法机关关注他们的个性,帮助未成年人理解他们行为的真正意义。

少年法官宣布暂缓判决之后,将未成年人委托给司法社会工作者,由少年司法社工担任缓判官,几乎所有的缓判项目都有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来负责。代表了社会福利的司法社工,对缓判的成功起了重要作用。司法社工首先帮助未成年人选择适合他们的项目与活动,然后进行监管并帮助少年康复。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他们精心收集未成年人的个性、家庭、社会信息,为法官的决定提供参考,在缓判中保护孩子们的心理康复。① 如果少年在这些项目中表现很好,则通过考察,他们的案件也将被撤销。同时,第28 条还规定: “少年检察官、被告及其律师可以针对该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如果被告要求简易判决或立即判决,不能适用暂缓判决。如果未成年人在此期间反复和严重越轨,则应当撤销暂缓判决。”

缓判机构是一个相当不寻常的机构,因为它对少年犯进行审判前治疗,而不是审判后的刑罚执行。但根据一些学者的观点,该机构应该被视为分流机构。② 随着1988 年《少年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意大利的缓判部门被认为是意大利司法领域最有创意的机构。缓判项目尽可能针对儿童的个别化需要。这些项目包括教育项目、志愿者项目或者有益于未成年人康复的项目。缓判有很多种方式: 修复性的,进行刑事调解,修复与受害人的关系和犯罪带来的损害; 返还式的,返回盗窃的物品,至少返还一部分; 社会性的,帮助学校、社区做事; 提高性的,到学校读书,参加某项技能的培训③……总之是可以带来改变的事。

通常情况下,意大利的少年法庭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缓判和社会服务。④ 表1 显示了意大利近20 年来缓判措施占少年刑事处罚的总数及其比例。可以看出,少年刑事案件的报告总数和起诉总数都呈现出下降的趋势,缓判的适用比例却逐年上升,从1992 年不到3%,一直到2010 年超过14%。在这期间,除了在1994、1995、2006 年在适用比例上有所降低外,其余各年都呈现逐步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在1996年,缓判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5%。从2004 年开始,缓判的适用比例在全国范围内超过10%,这意味着每十个少年犯中就有一个适用缓判。

1. 缓判的决定阶段。意大利少年司法的缓判决定可以来自诉讼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包括预审、庭审和上诉法院。预审阶段( giudice dell’udienza preliminare,GUP) 由预审法官做出,大部分的缓判决定在这一阶段,所占比例接近85%。如果案件继续进入庭审( T. M dibattimento) ,那么这一阶段适用缓判的比例为14. 7%。而在上诉法院( Corte D’appello) ,缓判决定不到1%。

2. 缓判的案件类型。缓判最重要的特点是所有犯罪的类型都可以适用缓判,包括严重的杀人罪。这意味着对于数量较少的杀人案件,大部分少年可以不被送进监狱。由于缓判是审前程序,一旦通过缓判,就可以甚至不必有刑事犯罪记录。③缓判考察还可以用在假释中。从下表可知,2012 年,在各类缓判的少年犯罪中,侵犯财产类人数最多2558 人( 2011 年是1347 人) ,其次是侵犯人身类的犯罪1447 人( 2011 年是799 人) ,然后是违反麻醉品管制类犯罪830 人( 2011 年是625 人) ,侵犯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最少,为223 人( 2011 年是85 人) 。

3. 项目来源。意大利的罪错少年被暂缓判决之后,在缓判考察期可以进入不同的项目之中,这些项目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有的项目来自社会工作办公室( USSM) ,有的来自与其他团体的合作,有的是地方团体或者机构的合作项目。其中大部分来自与私人机构的项目,并呈现增长的趋势,比如在2010 年有2112 个,而在2012 年达到2385 个; 其次是社区的合作项目,2010 年有1037 个,2012 年达到1300 个; 与地方康复机构的项目在2010 年有753 个,到2012 年达到870 个; 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由2010 年的300 个增加到485 个。④这些项目为少年提供义务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康乐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等。

4. 缓判后的康复措施。意大利的缓判有一系列具体措施,根据《少年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实践中有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学习、培训、体育活动、调解、赔偿等活动( 下表为2012 年各项活动的适用情况) 。司法社工会根据每个少年的性格、爱好等特点进行因人而异的个性化设计,从志愿者、社会活动、学习与劳动活动,到刑事和解,各种措施的具体参加人数如下图所示。其中,社区服务和志愿者活动的参与者最多,其次是学习和劳动。在这一过程中,让少年进行学习和劳动体现了对少年的教育理念,让少年去学习某种技能,如理发,为他们以后在社会上立足创造条件。这些活动符合青少年的年龄特

5. 缓判期限。缓判期限根据少年行为的严重程度从1 个月到36 个月不等,一般不超过三年。从下表可见,大部分的缓判期限集中在一年以内,以7 到12 个月居多,1到6 个月的次之,超过两年的很少。

6. 暂缓判决案例③。H,男,17 岁,家境贫困。在与另外一个同伙实施商场盗窃时被警察当场抓获。H之前在学校经常逃学已经被社工介入,但是他并没有犯罪前科。司法社工对他的一份报告中写道: “H 个性比较内向,不愿意与他人交往,学习成绩不佳,经常辍学,是一群闲散少年的小头目,经常利用吉普赛人……他不能接受自己的相貌平平和身材矮小……他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好,父亲是饭店的临时工,母亲是家庭主妇,由于有个残疾的弟弟,所以父母对他的关注较少……他在社工介入后表示愿意配合……社工通过志愿者帮助他提高学习成绩,并鼓励他参加计算机培训小组,但是由于他身边都是游手好闲的同龄人,所以他并没有非常大的改观。这次走上犯法之路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经常与这些问题少年混在一起。”

法官在对这一案件进行预审后,决定对他暂缓判决6 个月,进行社区服务。司法社工根据他的情况,将他安排在个性提升培训小组中,并让他进行社区服务。在缓判报告中,司法社工认为H 很有进步,对他的未来充满信心: “……H 需要家庭的温暖与爱,他喜欢有挑战的事情,同时改变他的交往伙伴,让他与生活态度积极的人在一起,这在缓判后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通过一系列的个案和团体活动,司法社工发现H 比以前更加有自信,能够主动完成作业。同时,司法社工也走访他的家庭,他的父母对H 更加关心,给予他更多的家庭支持。最后,少年法庭综合考虑他从小就有教育和个性的问题,缺少家庭持续的支持,认为他的缓判考察是成功的,宣布罪行消灭,并没有让他进入刑罚体系。

二、对意大利暂缓判决制度的评价

审前缓判制度是意大利少年司法的重要创新,体现了意大利少年司法的宽宥与温和的司法理念。暂缓判决制度是为了将少年犯分流①到刑事司法体系外的一种方法,是为了阻止案件在诉讼程序中进一步发展到审判阶段的一种手段,其本身并不是刑罚措施。缓判制度导致诉讼程序暂停,体现了对少年最小限度的干预思想和对尚未成熟少年的特别照顾,给他们一个反观自我的机会,防止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可能给少年带来的负面心理影响,避免交叉感染。如果少年在缓判项目中表现良好,那么少年法官就放弃进一步诉讼,罪行与刑罚同时消灭。如果结果是否定的,那么继续正常的司法程序。缓判是平衡对少年犯罪惩罚的一种方式,将分流出来的少年进行庭外调解,或者交由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社会观护,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接受教育,不再越轨。意大利《少年司法》主编指出了这一制度的本质: “暂缓判决在本质上是一种谈判。在少年法庭上,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少年。如果少年接受这一协议,参加缓判考察,并表现良好,改过自新,那么国家就放弃对少年的刑罚。如果少年不接受这个协议,还可以有司法宽免等其他方式,如果少年再次犯罪仍不接受这一协议,那么就要被问罪。”②

缓判制度有诸多优点。首先,缓判制度极大地降低了少年被监禁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了监禁刑的负面效应: 在定罪后给少年贴上标签,给他们的人生带来负面影响; 在监狱中的交叉感染; 与司法当局接触而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等。其次,缓判制度提供合适的资源,帮助未成年人提升改变的可能性,有利于对罪错少年的再教育,成为非刑罚措施的重要内容。每年进入意大利少年司法程序的有两万多名儿童,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对一部分人来说,进入监狱是唯一的答案,但缓判给他们重新走进社会的机会。正如意大利研究少年司法的著名学者卡罗阿尔弗雷多·莫罗所言: “对少年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分析过去,而是编织未来。”③意大利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工作人员也非常认可这种方式。在访谈都灵少年法院的少年检察官玛尔塔( Marta) 时,她说: “缓判是对待少年最好的方式。让孩子们停止犯罪,这样可以帮助他们找工作,继续正常的生活节奏,保持健康的环境,他们可以发现自己的价值,因为在缓判中他们经常能够发现以前没有发现的美好东西。我经常看到缓判后的少年肤色变了,看人的方式变了,与人交往的态度变了,回答问题的方式也变了,在缓判成功的案例中我看到了少年们太多的改变。这种方式对少年非常有用。比如一个少年抢劫了一位老人,非常可恶。他被缓判,考察期的任务是服务老年人。这个孩子非常喜欢说唱音乐,是一个说唱音乐者,他在老人院期间想了一个主意,搞一个派对,之前他把每个老人的声音录下来,然后配上音乐,做成说唱音乐的形式,在派对上播放,结果他和所有的老人都非常满意,非常开心。对老人来说,他们经常感到被遗弃,但此时觉得又能发挥作用了。对少年而言,他收获了很多,他重新想到所犯之罪,对自己的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不仅有悔改之意,而且是自我提升的过程,可以更好的面对未来的生活。”④

当然,缓判制度也有不足之处。首先,可能会出现犯罪人对其行为严重性认识不足的风险。其次,有时候会出现牺牲少年法律权益的情况。比如少年在适用缓判前,还没有搞清楚少年是否认罪,或者是否愿意参加缓判。⑤ 再次,构造这一制度体系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巨大。最后,少年犯的资料在缓判时长时间悬置,与少年司法保护系统的迅速性和即时性原则相矛盾,因为缓判将延长刑事诉讼程序的长度。⑥意大利的研究人员认为,缓判制度从开始至今已有20 年多年,其发展并非尽善尽美,如果要实现立法机关在1988 年的良好愿望,必须克服机构本身和外部社会的一些问题。⑦

三、我国完善暂缓判决制度的探讨与建议

暂缓判决在1988 年进入意大利少年司法的立法与实践中。事实上,作为西方国家的社会观护制度,缓判最早出现在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发展。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江苏、上海等省市的少年法庭开始试行这一制度,①之后其他地区借鉴、探索,在实践中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学理上也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探讨与研究,比如姚建龙提出缓判作为少年司法的“四缓”制度( 其他三个是缓处、缓诉和缓刑) 之一,②一些学者探讨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是否违反无罪推定等原则,③少年法官亦从实务角度对这一制度的争议与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④

( 一) 缓判与缓刑的比较

我国少年司法中目前适用较多的是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有人提出由于缓刑与缓判有设置重复之嫌,因此主张不用缓判。对于这一思想有必要予以澄清。缓刑的类型包括暂缓宣告制度和暂缓执行制度,暂缓宣告中有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⑤ 尽管两者都是为了避免或者减轻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干预和处罚,但我国目前的少年缓刑是刑的暂缓执行,意大利的少年缓判是一种保护观护制度,将少年犯在非隔离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监督,对其进行指导,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再犯的一种处遇方式。第一,在本质上,缓判是一种分流方式与社会观护制度,而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我国的少年缓刑依然是经正式判决之后的刑罚措施,与社区矫治体系相连接。而意大利的缓判是阻止案件进一步发展到庭审阶段的分流措施,分流之后委托社会工作者进行缓判考察。根据意大利1988 年《少年刑事诉讼法》第29 条,如果通过缓判则相当于罪行消灭,且封存少年的犯罪记录。这种做法有利于少年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第二,在程序和时间上,缓刑具有“事后性”,即在审判或上诉阶段之后,而意大利的少年缓刑具有“事先性”,即大部分发生在正式庭审前的预审阶段。

第三,案件范围与适用标准上,我国的少年缓刑范围较窄。意大利1988 年《少年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创设了缓判体系,几乎任何案件类型都有缓判的可能。⑥ 不管案件多么严重,所有案件,包括杀人,都可以适用缓判。我国要情节不甚严重的案件方可适用缓刑( 拘役或者3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如果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具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可见,我国对少年判处缓刑的范围明显较小。

第四,我国少年缓刑标准与成年人相同,而意大利缓判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分流措施,成年人刑罚中没有类似规定。由于缓判在少年刑罚领域中取得理想效果,目前意大利成年人刑事司法也探讨适用缓判,希望给成年罪犯改过的机会。⑦

第五,在意大利的少年缓判中,既有执行者,也有监督者。在执行方式上,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缓判官进行执行,帮助少年回归社会; 在监督方式上,意大利有独立的监督法官负责监督缓判的过程,以保证缓判的效果。这样各司其职,权责明确,有利于少年权利的保护。在我国的少年缓刑中,谁作为执行者尚未明确,各地做法不一,同时缺乏监督法官的角色。

第六,意大利的少年缓刑适用于财产刑,而我国在法律上无明确规定。意大利的刑罚体系中针对少年也有缓刑,其具体要求体现在《意大利刑法》第163 条,并且少年的缓刑与成年人有所差异,对成年人而言判处缓刑的标准是2 年,而针对未成年人是3 年。需指出的是,《意大利刑法》特别针对已满18 岁、但不满21 岁,或者70 岁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在缓刑设置上规定了2 年6 个月的标准。

( 二) 我国亟需完善少年暂缓判决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等多地法院尝试采取了少年暂缓判决制度。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在正式庭审之前,对少年进行预审,根据其所犯罪行、悔罪表现、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多方面的资料,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少年进行延期判决,在此期间通过社会观护手段帮助他们回归社会。由于这些做法没有法律根据或理论根据,常常被指责违反平等原则。①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意大利的做法,总结我国的实践经验,在立法上建立针对罪错少年的缓判制度,充分体现少年司法的保护、教育和司法社会化的理念。总之,缓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如下:

第一,设立预审阶段与预审法官。预审阶段是少年司法的创新,符合少年身心特点和少年司法理念。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没有明确设置预审阶段和预审法官,少了这样一个分流口,将案件直接推到庭审。② 增加预审阶段,如下图所示,设置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与法庭正式审理之前,并将缓判作为预审法官处置决定的内容之一。

预审法官组成的多样性。少年预审法官不同于普通法官,不能仅就少年所犯罪行为进行判决,而需要综合权衡少年的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等情况综合评价。现实中,很难要求法官成为精通多学科的通才。意大利少年司法制度初期,曾长期面临少年预审法官匮乏的困境,他们采取折中方案,预审法官由四名法官共同组成,两名专业法官和两位来自教育、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名誉法官。③ 我们可以探讨本土化的预审法官制度,将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引入预审法官的组成。人民陪审员是社会力量介入审判领域,彰显司法正义的特色制度,通过立法确立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预审制度,将不适合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少年分流到社会观护机构进行教育。

第二,暂缓判决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在我国少年司法的实践中,适用缓判的条件和对象不一: 有些地方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有的扩大到在校大学生,有的适用轻罪犯罪嫌疑人; ④有些地方对是否有前科、是否可判重刑等进行规定; ①还有些地方适用原则是“宜紧不宜松,宜少不宜多”,并采用排除法对不适用缓判条件进行规定。② 笔者认为,无论是积极条件式还是消极条件式,我国学者与实务界人士还没有摆脱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框架和逻辑,还是以犯罪行为及其程度进行判定,对少年缓判设置太多的规定,减少了可能进入到这一制度中的少年人数。我国可以借鉴意大利的做法,预审法官针对每个少年案件,运用个案工作的方法,综合判定少年的成长环境、身心特点、家庭背景等方面,不以犯罪的严重程度为出发点,而以少年的未来发展为出发点,在少年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指导下从宽判定。因此预审法官对确实构成犯罪的少年,不宜设置过多的缓判条件,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少年犯可适用暂缓判决。将缓判作为教育和保护目的下的分流措施,给少年一个避免进入司法程序的机会,体现福利化司法和保护性司法。

第三,缓判考察制度的设立与缓判官、缓判执行机构的专业化。缓判决定作出之后,如果不进行有效、适当地考察和介入,缓判制度的目的无法体现,精髓无法落实。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缓判考察制度,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实践中由法官及其他部门人士共同对缓判对象进行考察; 有些地方由街道司法所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考察小组来实施; ③也有学者提出设考察员辅助暂缓判决对象的考察工作,并可聘请若干名特邀陪审员协助考察; 或者由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负责,由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缓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专业化人员的监督与执行,否则这一制度无异于形同虚设,违背立法原意。必须建立独立、专业的缓判考察制度和缓判官岗位,与保护观察制度相配套、相衔接,避免街道司法所、社区身兼数职、难以专注的境遇; 避免人员不足、工作难以落实的窘境; ④也避免有些少年由于缺乏监管环境而不被法官适用缓判的状况。因此,笔者建议由专业的司法社工担任缓判官的角色。社会工作是专门的助人行业,司法社工是社会力量的重要代表,他们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人员密切配合,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司法社工作为缓判官能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司法社工有助人自助的价值观,注重挖掘少年的潜力,改变问题视角,运用优势视角,相信每个人都有改变的能力,帮助少年自我成长,同少年司法注重少年未来发展相契合。二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优势。司法社工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有专业背景、特别培训与工作经验,他们更加懂得少年的心理,通过评估为每个少年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三是司法社工可以整合资源。从少年司法部中的社会工作办公室,到地方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再到社区中的各种项目,他们可以掌握多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四是司法社工可以综合运用个案、团体等治疗方法,评估少年的表现并制作《缓判考察报告书》,在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上融入少年在缓判期间的表现,对少年作出是否通过缓判进行评估并向少年法官提出建议。目前我国的司法社工队伍尚不健全,作用发挥有限,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少年司法中的社工队伍,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司法社工的任务与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快司法社会化的进程。国家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执行机构或者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的服务。

第四,监督法官的设立。缓判的优势有赖于监督考察制度的发挥,为此,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完备的监督考察制度,包括制定法律,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专业性的缓刑监督官员,鼓励民间志愿者参与帮教等。在我国的实践中,有些地区为了监督缓刑的执行,要求主审法官适当跟踪被执行少年。但是,少年主审法官事务繁忙,无法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创设专门的监督法官制度,监督少年缓判的执行,保证少年权利,确保负责缓判的司法社工能够胜任缓判官的角色。

第五,缓判地的选择。由于我国人口流动性比较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被缓判的少年如果有工作,应该优先到工作或学习地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到,如果在缓判期间工作变动,要进行地域之间缓判制度的衔接,互相认可已经进行的缓判。同时我国的缓判要与社会帮教体系有效对接,形成支持网络。

第六,明确缓判考察期间与弹性缓判制度。意大利的缓判考察期间是1 个月至3 年,并多数集中在7 个月至1 年,很少有超过两年的。我国在建立该制度时,可以考虑以最高两年作为上限。同时,由于少年的身心发育具有可塑性,可以探索使用弹性缓判制度,如弹性刑罚制度一样,给在考察期表现非常好的少年以鼓励,用良好表现换取考察期的减少。还可以考虑将刑事调解作为缓判的重要内容进行评估,体现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如果少年犯在缓刑期间成功与被害人进行了和解,赔偿了损失,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社区服务得到邻里好评,则可以提前结束缓刑,类似于监狱中的减刑制度。

第七,财产刑的缓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刑是否适用缓刑。如果建立少年缓判制度,需要对这一问题充分重视。因为未成年人正处于读书阶段,无法就业与自食其力,如果判处罚金刑或者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往往会由于他们无力缴纳而使判决无执行意义,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可以借鉴意大利对财产刑的缓判手段,避免未成年人由于罚金压力产生思想负担。

综上所述,缓判制度是少年司法的特色与创新,是国际少年司法的趋势,应充分借鉴缓判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少年缓判制度,体现少年司法的保护性和福利性。正如李斯特所言,现代刑罚应该是教育刑和保护刑为主的目的刑,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报复刑。不是因为有了犯罪才要有刑罚,而是为了将来没有犯罪才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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